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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教育权与文化生活权
公约的第三部份第十三条: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,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。他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X与专严的发展,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,……」
众所周知,回归後的香港「中国人」的教育权依然受到英语歧视。「九七」前部份大学学科还可采用中文教学,「九七」後八家大学一刀切采用英语教学,采用中文教学是要申请审批的。配合中学将中国历史科改为「选修」,这是去中国化最深谋也是最不为人知的策略。
第十五条第一节: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:
(甲)参加文化生活;
(乙)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;
(丙)(下略)
文化生活权在许多领域同样受到英语歧视。
两家本地免费英文电视台部份节目缺乏中文字幕。有些国外来港的文化节目同样缺乏中文翻译。一些商业机构的公函、产品说明书依然缺乏中文本。一些打着国际旗号的商业机构提供的公众活动,参与者要提供英文文件才符合资格。所以特区政府完全有责任立法保障中国人在「教育」、「文化生活」方面使用中文的权利。
这是履行人权公约的必须步骤。
在中国人的主权社会,基於人权原则使用中文才是「工作、教育」的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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